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发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确定对该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昨日,住建部发文,公布对项目经理及总监行政处罚结果


建督罚字〔2021〕48号
来*军:
  2020年10月5日8时23分,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7万元。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方案中无顶升作业具体内容、风速要求与规定不符、缺少司索信号工等问题,组织编制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合同要求不符,未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岗履职且未经委托人批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6号),你于2021年7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0日

建督罚字〔2021〕47号
赵*国:
  2020年10月5日8时23分,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2#楼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7万元。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方案中无顶升作业具体内容、风速要求与规定不符、缺少司索信号工等问题,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5号),你于2021年7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省此前处罚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对该事故的处罚决定:


  • 塔机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 王某亮:塔机安装专业承包单位总经理,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吊销A证

  • 朱某有:塔式起重机安装负责人吊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吊销B证

  • 王某飞:塔式起重机安装专职安全员吊销C证

  • 施工总承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 赵某国:项目负责人吊销B证

  • 任某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吊销B证

  • 于某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吊销A证

  • 王某国: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科长吊销C


文件原文:


鲁建罚字〔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柳岸香苑项目塔机安装专业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110136)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3日

鲁建罚字〔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某亮

任职单位: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柳岸香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允许孔凡峰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7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16)1190029]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有

任职单位: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岸香苑项目塔式起重机安装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安拆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专职安全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8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鲁211080802057),5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2)1100036]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某飞

任职单位: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岸香苑项目塔式起重机安装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未按照塔机安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制止,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督塔机安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9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2019)1110098]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柳岸香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10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6〕110769)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赵某国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岸香苑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1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4)1100482]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任某强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岸香苑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督管理,对塔机安装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2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20)1100110]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某勤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3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20)1100044]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某国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对柳岸香苑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专职安全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4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2016)1100021]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来源:住建部官网、山东省住建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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