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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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挂靠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


作为工程人,千万别以为围标串标最多罚款,严重的话还得坐牢!在当今的建筑行业,一定要相信围标、串标都是有风险的!下面给大家看看安徽某个市的判决书,了解一下整个过程!

案件概况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项目(X096)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借用徐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

2、周找到被告人高,为提高中标几率,高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

3、高又找到被告人贺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联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标前,周和高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5、上面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围标过程中,多人涉及“好处费”、“投标保证金”。

中标情况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其中:

✦ 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本人挂靠的一家公司;

✦ 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彭联系的由被告人陈、汪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由被告人贺联系的公司)。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江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四十万元;

4、被告人贺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

6、被告人陈、汤、刘、汪、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二十万元;

7、被告人周培丽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8、被告人翁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二万元;

9、被告人汪、彭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十万元;

10、对被告人贺、陈、汤、汪、刘、周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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