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后附全文),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纷纷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设置资质条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将园林绿化工程归入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市政、房建等其他施工资质招标;

部分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市场监管不规范甚至放而不管的现象;

通过乱设业绩要求造成不公平竞争;

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规定》。

根据《规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要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专家观点

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会长 

王翔

各地在贯彻过程中,要严格维护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性、完整性,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内容肢解或将其视为建筑、市政等工程的附属工程,变向作为建筑、市政等工程进行招标投标。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师 

张 辉

为了倡导园林绿化行业工匠精神、传承和发展中国园林传统技艺和文化、展现中国园林的文化自信,并将园林特有的专业性、艺术性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机结合,《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工程要由专业的企业和人员来做。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耿晓梅

《规定》再次明确了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等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意即不得以任何资质作为准入门槛。这是保障园林企业权益的最核心条款。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柳振誉

《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适用范围,强调了从业单位和从业资格及信用要求考量投标资格,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求及园林绿化工程信用体系建设与分工。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副处长

周  波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管方式转变下的职能职责和共同做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的要求。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监督下做好当地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强调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记录在招标中的成果应用。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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